第42章 唐律疏议 (第2/3页)
大竹板打——刑有等级,罪有轻重。
徒者,奴也,盖奴辱之——服劳役;流者,放也,遣赴边远。死者,古先有之——斩、绞两等。
从打板子到杀头,二十等刑罚,一级一级,如台阶。
设计这套台阶的人深知:刑不可无,亦不可滥。把刑罚分成等级,就是给执法者的怒火,安上刻度。
更妙的是,台阶之间,还留了转圜:徒刑分五等,流刑按里程分三等,死刑只留斩、绞两等。
绞留全尸,斩身首异处——一等之差,就是给“可杀可不杀”的案子,留了一步退路。
疏议在这几条下写得很细:何等罪入绞,何等罪入斩,一一注明。写这些字的人知道:每注明一处,将来就少死一个不该死的人。
再说十恶。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十条大罪,谓之十恶不赦。
细看这十条,很有意思——前四条对朝廷:反、逆、叛。中间几条对天理人伦:恶逆是不孝到极点,不道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。
后几条对伦理秩序: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。十恶护的是什么?君,父,夫,亲,师,友。
说到底,护的是一整套伦理秩序——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
法典在这里,露出了它的底色:它不仅是刑律,更是礼教的长城。律疏馆讲十恶这天,长孙冲听得脊背发凉。
他回去问父亲:何谓“不道”?无忌说:杀一家非死罪三人,及支解人——罪逆天理,绝人伦,故曰不道。
长孙冲又问:为何“不孝”也算十恶?告父母者,绞——儿子告父亲,就算父亲有错,也是死罪?无忌放下笔,看了儿子很久。
“你问到了要害。”“律为什么要护父?因为家是国的地基。子不认父,则臣不认君。一屋不齐,天下不齐。”
“记住——这部律,先齐家,后治国。”长孙冲又问:那“不睦”呢?
无忌说:告缌麻以上亲,殴告兄姊,即为不睦——亲族之内,相告相殴,罪加于常人。“一族之内,尚且不能相容,何况天下?”
长孙冲不说话了。
他头一回明白:父亲修的这部书,管的不是罪人,是人心——用五百条律文,把人心往“亲”与“敬”上,一寸一寸地劝。
这就是唐律的伦理根基:把家族伦理,写进国家刑典,用最重的刑罚,守最古的人伦。三说八议。
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。
皇亲国戚,故旧贤能,有功之臣,贵官宿老——这八种人犯了罪,司法官不得直接审判,须上奏,由皇帝召集大臣议定。
一句话:刑不上大夫,在唐律里有了明文。有人要问:这不是不平等吗?是,也不是。
疏议的回答堂堂正正:刑不上大夫,是为了“尊贤”;而且八议只免一审,不免其罪——皇帝可以减,也可以不减。
说白了,这是给权力顶端的斗争,留了一个缓冲的余地——贵族的罪,由贵族的规矩来议,免得刑狱之刀,直接砍进庙堂。
律疏馆的老吏私下评价这制度,说了一句糙话:“八议不是护身符,是挡箭牌——挡的是刑名之吏的刀,挡不了帝王之怒。”精准。
千载之下,读唐律的人,仍要为这个设计的分寸感叹:既承认等级,又约束等级;既是特权,又是缓冲。
礼法合一,出入之间,全是智慧。
第三节出入之平——“法者,天下之法”
律是好律。可纸上的律,到了人间,会变成什么模样?律疏馆里,于志宁给年轻人讲过一个旧案。贞观元年的“诈冒资荫”案。
那年朝廷选拔官员,发现有假冒资历门荫的。太宗下令:不自首者,死。
诏书下了,果然有个家伙撞在枪口上,假冒到底,被司户参军抓住,送到大理寺。大理寺少卿戴胄,判了个流刑。没杀。
太宗知道了,火冒三丈,把戴胄召来问罪:朕说过的,不自首者死,你判流——你是让朕失信于天下吗?
戴胄不慌不忙,回了一段千古名言:“敕者,出于一时之喜怒;法者,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。”
皇帝的命令,是一时的喜怒;国家的法律,是对天下的信用。陛下恨的是诈冒,要杀他,是泄一时之愤;依法判流,是立天下之信。
忍一时之小忿,存万世之大信——这才是对陛下有利的事啊。太宗愣了半天。史书记,帝沉思良久。
一个皇帝,当殿收回自己的成命,认一个臣下的顶撞——这在千年帝王史上,屈指可数。
然后说:“朕法有所失,卿能正之,朕复何忧!”戴胄后来官至宰相,主管选官,死后家里穷得连丧事都要朝廷资助。
这样的人,讲律疏馆的年轻人最爱听。于志宁说:你们记住戴胄,不是记他能顶皇帝,是记他顶的时候,手里握着的是律。
于志宁讲完,问馆中众人:此案要害在哪里?有人答:戴胄敢顶皇帝。于志宁摇头。
“要害在太宗。法能顶住皇帝,是因为皇帝肯让法顶。”“若皇帝不让呢?”满座默然。
这就是唐律实践中的第一课:律的尊严,一半在律文,一半在看律文的人。
——此话在此刻说来,别有深意。
因为修疏的这位领衔者,如今的权势,比当年的戴胄大得多;而御座上的皇帝,比当年的太宗,性子软得多。
这套“法者天下之法”的规矩,将来能不能顶住,谁也说不准。这是后话。律疏馆里,还讲两部具体的律。一部,“请托”律。
所谓请托,就是今天说的走后门、打招呼——托人情,求关照。律文: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,坐赃论;监临势要,加重。
翻译过来:收了人家的钱,替人家去打官司、走门路、求官员办事的——按赃罪论处。
若是主管官员、有权势者自己下场替人请托,罪加二等。老吏讲了一条真实的案例。
某州有个富户,儿子打死了人,富户捧着三百贯钱,找到州里一位参军,请他“关照”。
参军收了钱,在大理寺的公宴上,跟主审官提了一嘴:“那孩子年幼,一时失手。”就这一嘴。
案子翻没翻,且不说——单这一嘴,就被同席的监察御史记下了。参军的结局:坐赃,除名。那位富户:行赇,杖一百。
老吏概而言之:“请托之律,防的不是钱,是‘嘴’。制度性的说情,比贿赂更毒——贿赂坏一个案子,说情坏一整套规矩。”
另一部,“斗殴”律。街头巷尾,最常见的案子,就是斗殴——两口子打架,两个邻居争水,两个醉汉对骂到动手。
律文:诸斗殴人者,笞四十;伤及他物者,杖六十……此律的精华,在“保辜”二字。何谓保辜?
两人斗殴,一方受伤——伤者不一定会死,也许三天后死了,也许三十天后死了,也许根本不死。
死与不死,凶手罪名的轻重,天差地别。怎么办?唐律的办法:立“辜限”。
以手足殴人,伤者,限十日;以他物殴人,限二十日;伤及刃器、汤火者,限三十日;折肢破骨者,限五十日。
限内死者,依杀人论;限外死者,或以他故死者,各依本殴伤法。
也就是说:打完架,官府给双方立一个观察期——伤者在限期内死了,打人者按杀人抵命;拖过期限才死,只按殴伤论处。
老吏说,这条律,最见唐律的“平恕”。为什么不立辜限,一概抵命?
因为死亡的因果,需要时间来证明——三日后死,多半是打死的;五十日后死,可能是病死的。
刑罚之刀落下之前,先让真相站出来。馆中还议过一条假设的案子。甲乙斗殴,甲以拳殴乙,乙伤,立辜十日。
第九日,乙落水死了。怎么办?有人喊:辜内死了,抵命!
老吏摇头:验伤——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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